一、办理事项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所需材料
(一) 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
4、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5、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要填写《失业保险金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核定表》(附表4),并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身份证。
3、工商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医疗保险卡医疗证号复印件。
5、一寸免冠相片6张。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证明
7、失业人员如有在属地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须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属地,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